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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外貿企業: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外貿企業2016年度出口的貨物勞務及服務(以報關單的出口日期為準)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申報期內完成申報的,可在2017年4月19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直屬稅務分局)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舉證材料。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發生的真實出口貨物勞務,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舉證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省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后,可進行出口退(免)稅申報。
1.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6.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業申請延期申報時,需要提供的資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需詳細列明申請延期申報的報關單號碼或增值稅專用發票號碼。
(二)《外貿企業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審批流轉表》(見附件)。
(三)企業在申請延期申報時,應根據不同情形提供如下資料:
1、屬于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情形的:企業應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自然災害或者社會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影響地區、對企業造成的實際影響等,書面報告需加蓋企業公章。
2、屬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情形的,應提供第三方證明。
(1)屬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情形的:應提供公安機關證明。
(2)屬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因郵寄丟失、誤遞情形的:應提供郵政單位出具的說明。
3、屬于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情形的:應提供相關司法、行政機關證明。
4、屬于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情形的:應提供賣方出具的情況說明。
5、屬于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情形的,應分別提供如下資料。
(1)屬于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情形的:應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醫院證明。
(2)屬于由于企業辦稅人員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情形的:企業應提交書面報告詳細說明事情經過、辦稅人員姓名、離職時間等,并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及企業內部相關處理決定,上述資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
6、屬于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情形的:應提供海關出具的說明。
三、延期申報的申請審批流程
(一)外貿企業需在延期申報截止之日前向直屬稅務分局各主管審核科室提出申請。
(二)外貿企業填寫并提交《外貿企業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審批流轉表》(見附件,此表在審批流轉結束后由主管審核科室留存),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申請之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延期申報的審批流程,并將審批結果告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并向出口企業出具《準予延期申報通知書》或《不予延期申報通知書》。
(三)經審批準予延期申報的,出口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經審批不予延期申報的,出口企業應在不予批準延期申報的次月的納稅申報期內申報免稅或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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